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
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
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
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和能力,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
队严谨、敬业,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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