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资料图】
第一条 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
第二条 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
第三条 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
第四条 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可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补助条件
第五条 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第六条“全职新引进”是指2023年3月10日《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印发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
第七条 “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取得统招毕业证时间至申报时间5年内。
第八条 “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温馨提醒:
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3年期满前解除或养老保险转出的,生活补助、安家费发放至当月。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可由下一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助待遇,累计享受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人考入行政或参公事业单位的,从入职之日起停发生活补助和安家费。